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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就業權益新里程~保障視障就業及定額進用新法規,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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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裡,立法院趕在本會期結束前,於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修正條文,身障者就業權益之保障也邁入新的里程碑。在視障者就業方面,因應大法官釋字649號,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規定,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效解釋文,立委提案與本會修正版本十分接近,全數通過,並通過多項保障視障者工作機會條款,促進視障者就業相關措施可望提早上路。

  本次身權法修法,有關協助視障者就業之相關法規計修正第46條(視障按摩保障)、第98條(非法按摩罰責),新增第46條之1(公部門視障電服員比例)及第69條之1(視障按摩合作社稅率優惠)。在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之規定,於100年10月31日失效前,明眼人仍不得從事按摩工作。身權法有關視障者就業協助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46條修正:現行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仍予保留,惟明定於100年10月31日失效。為協助視障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由勞工主管機關輔導提升其專業技能、經營管理能力,並補助其營運所需相關費用,並授權由本會訂定輔導及補助辦法。為增加視障者按摩工作機會,明定醫院得僱用視障者從事非醫療之按摩工作,且於醫院、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等場所,限制不得提供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二、增訂第46條之1:明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自行或委託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進用視障者達十分之一以上,以增加視障者從事按摩以外之工作機會。

三、增訂第69條之1:輔導視障者設立按摩勞動合作社,其營業稅率依百分之一課徵,以協助視障者採群體之合作社方式經營按摩,並降低其營業稅負擔。
四、第98條修正:有關第46條新增醫院、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等場所,不得提供非視障者從事按摩之規定,對違反該規定之場所營運者,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1至5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本會99年調查發現,若開放明眼人按摩,97.7%現職視障按摩師仍希望繼續從事該工作,因此,為協助現職視障按摩師繼續從事按摩工作,經本會於99年多次與視障團體協商討論,規劃辦理穩定就業方案,提供職業訓練增進按摩服務職能及穩定就業補助。另為協助視障者從事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本會除將調查統計各公部門自辦或委辦諮詢性電話服務人數及需進用視障者等資料外,並將依調查結果及視障者意願,辦理視障者電話服務職類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推介服務。

  攸關全體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的定額進用,此次修法亦新增規定。因應民間團體強烈要求除外計算單位及職務應從嚴審查,在除外計算單位部分新增應運用職務分析方式,更謹慎審視現行排除計算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單位,其職務內容是否確需排除進用計算,依法將於三年內完成全面盤點。另外,為協助大企業定額進用及增加身障者就業機會,引進日本特例子公司作法,增列第38條之1,凡事業單位設置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比例達20%者,可與母公司合併計算身心障礙者進用人數,結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及企業社會責任精神,績優者並受獎勵,本會將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例子公司相關獎勵辦法。

  身權法三讀修正通過,更加保障視障者及全體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利,本會將配合身權法新規定,研訂相關子法及計畫,加強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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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園小天使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